对于分红保险,应注明“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也没有固定的比率”。同时,提醒投保人“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应全面考虑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四)犹豫期及退保
1.应明示投保人什么是“犹豫期”,以及在“犹豫期”内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应注明“不要随便退保,在保险单生效期间退保,可能会蒙受较大损失”。同时,提醒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根据现金价值表或退保金表及退保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
(五)投保人义务
1.应提醒投保人“及时缴付续期保费。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将可能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应提醒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若隐瞒或虚报有关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应提醒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要事项的改变,因为相关重要事项的改变,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障权益,也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
(六)咨询及投诉
应注明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电话。
四、各公司应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投保提示书》报送我局。
五、为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江苏人身保险消费市场,江苏保监局将制作《人身保险投保知多少》等宣传册页,请各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投保提示工作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普及保险知识、增强投保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举措。同时,要做好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良好效果。
七、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投保的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向我局投诉保险公司未使用《投保提示书》进行投保提示的,公司应出具确实的证据,证明公司已使用《投保提示书》进行投保提示。
八、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汇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