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关于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5]148号 2005年3月28日)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友邦保险苏州分公司、信诚人寿苏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江苏寿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批露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是指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提示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各公司应尽责履行投保提示义务。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不含银行代理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提示书》,请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并亲笔签名确认。
三、《投保提示书》由公司自行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估保险需求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注明“请仔细评估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审阅保险条款
提醒“投保人应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关注除外责任”。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解释和保险产品宣传资料通常只是保险条款的简单阐述,有关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他内容,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风险提示(适用新型产品)
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确定的,并注意利率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应注明“投保人要完全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为负”。并提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而是在扣除风险保障费、经营管理费等费用后进行投资”。
对于万能保险,应注明“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并提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非全部用于投资增值,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经营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同时,提醒投保人“应及时掌握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