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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厂进京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引厂进京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05]19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公司: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引厂进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北京市引厂进京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粮食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引厂进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04〕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号),为解决本市大米加工能力不足的问题,吸引产区粮食加工企业在本市建立2至3个成品粮储存加工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厂进京是提高本市大米加工能力的一种新方式。利用本市现有的仓储资源和市储备粮现行吞吐机制,吸引主产区粮食加工企业与本市承储企业合作建厂。
  第三条 本市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本市具备市储备粮存储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
  (二)拥有能够满足产区加工企业需要的仓储资源,承储规模不低于10万吨。
  第四条 引入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二)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三)在主产区有稳固的原料货源基地和原料采购渠道,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支撑;
  (四)该企业产品品牌有一定知名度,在本市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五)粮食检测手段先进,有一定产品研发能力;
  (六)在京年加工和成品粮销售能力不低于5万吨。
  第五条 引厂进京实行合同管理。市粮食局与本市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本市粮食购销企业与产区加工企业签订轮换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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