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5]21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有关城近郊区商务局、东城区粮食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粮食收购活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应具备条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4〕11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原《北京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北京市粮食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
许可事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许可适用对象:本市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年收
购能力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许可收费规定: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要求:15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具体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能够证明筹措资金能力的有效书面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能够证明具有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能力的书面材料;或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三)申请人通过电子信函的方式提出申请的,信函中要包括上述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