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
“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市郊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本市化肥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贯彻落实国家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督促化肥等农资各经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严格执行本市化肥综合经营差率11%(其中:批发进销差率为5%,批零差率为6%)的规定,切实稳定“三夏”期间的农资价格;要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协助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农资生产、促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等各项优惠措施。
二、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
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按照我局的安排,继续抓好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采取巡查、回访、提醒、告诫等多种形式,保持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乱涨价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以取得实效。
三、完善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