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土地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改企转制单位按土地处置方案可维持自用(含划拨)性质的房地产,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使用费。改企转制单位租赁国有土地的,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免缴5年的土地年租金。
(十三)相关权益的承继。
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继原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改企转制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四、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为确保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市领导分工和机构变动,调整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
各科研事业单位原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实施改革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负责改革科研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应由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情况(人员编制、职位分类、职位设置、原在编人员的过渡、分流安置等)、资产情况(2004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等)、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应由该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报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具体的改企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分流安置意见、资产处置意见(2004年11月30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净资产处置意见、不良资产核销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等)以及改革后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落实改革配套政策。
科技、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国土、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统一、配套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