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企转制单位的土地资产,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3〕68号),经市国土房产局批准,其土地可评估作价以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企转制后的单位。
(六)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精神,整建制改企转制的单位,在划归市国资委管理以前,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奖励给员工。
(七)净资产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报市财政局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改企转制为国有股份在30%及以下的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净资产经评估不足以提取职工安置费的,撤销该科研事业单位,人员由该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八)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九)人员分流安置。
改企转制单位的原在编人员,实行企业员工制度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
在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其原在编人员因提前退休、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辞职辞退,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进行分流安置。
(十)经济适用房分配。
改企转制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原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购买最后一批定向发售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十一)财政补贴。
参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号),对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逐年减拨事业费,市财政以补贴的方式,对原属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给予3年扶持。3年的补贴额,分别按2004年度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数的75%、50%、25%的比例拨付。补贴款项拨至改企转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用于项目资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