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信息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绩效评估,每四年筛选一次。凡无研究开发任务、无研究开发成果或专利、无转化效益的科研事业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公益类或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序列。
(二)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通过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过渡到完全市场化运作,成为以技术创新为特点的科技企业。
2.具备条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事业单位,同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科研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具有成熟市场运作经验的投资主体的参与,激活改企转制的科研机构,成为新型的科技创新企业。
3.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单位,改企后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市国资委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科研机构改企后国有资产在30%及以下的,同时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阶段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改企和转制一并完成。
三、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保留名称。
根据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6〕51号)精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进行企业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原则上可继续保留其名称。
(二)税收。
科研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的基准日。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和财政基数划转按照市科技信息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科信〔2004〕235号)确定的200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四)产权多元化。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企转制的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吸收社会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
(五)土地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