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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科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内容
  (一)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
  1.重新核定编制。市编办会同市科技信息局,对定位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的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其所承担的公益性研究和公共服务任务,重新核定编制,确定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科研辅助等各类岗位的合理比例。
  2.市财政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拨款和补助逐步由人员经费为主转向以项目经费为主。对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性研究及服务项目的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补助或按照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给予资助。科研事业单位主要通过申请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任务等方式获取政府的资金支持。
  3.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和雇员管理制度。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后,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规定,职员的职位分类、职员聘用、职员聘任、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实行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制度;雇员的分类和配置、工资和社会保障、考核和职业发展,实行雇员管理制度。
  在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期间,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在编人员过渡为职(雇)员或进行分流安置。
  4.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规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科研特点,实行以课题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
  5.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推荐院(所)长,审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院(所)长为法人代表,负责科研任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参加理事会,对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进行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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