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
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39号 2005年4月15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及驻苏部队的实际,现就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完善,驻苏部队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家庭购买住房,按照“购房自愿、单位协调、依托地方、统筹安排”的原则,多种办法并举,逐步由社会供应解决。
二、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驻军牵头单位(地级市由军分区,县及县级市由人武部,南京市由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共同组织实施。
三、凡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集资建房、房改价购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军队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政府或军队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配偶单位已经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或者其他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申请购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购房所在地城镇户口或者现役军人,本人退役后符合当地安置条件。购房人员及其配偶的资质审查,由军队驻地牵头单位及政府牵头单位共同认定,报军队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军队人员购房面积标准,按照本人及配偶享受军队或地方标准中的高的一方执行。一个家庭只能按住房面积标准享受一次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购房待遇。
四、对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需求,各地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定向供应给军队申购单位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军队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售房区内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事前报经当地政府及驻军牵头单位批准,符合国家、军队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驻地部队商当地政府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