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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继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试点,努力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省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和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
  (四)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各地要利用现有教育和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继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严格凭《优待安置证》进行安置。各地要根据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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