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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33号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我省接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及需易地安置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报到。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在2005年6月30日前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我省接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特别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继续按照《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安置政策规定,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并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支持军队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在地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并妥善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并按规定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对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不约定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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