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对“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
从2005年4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机动车档案和行驶证,对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在多次公布更正中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进行核定。养路费征收对载货汽车征费计量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标准核定,对未列入公告的载货车辆仍按照原《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五)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
治超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坚决及时地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逐步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1.今年年内在津蓟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进行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通过用经济和价格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对超过公路承载的货运车辆,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的经济链条。同时结合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方式政策的调整,进一步调节超限超载的经济利益关系。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搞好规范化建设。今后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检测站点,要根据布局规范逐步进行调整,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流动站点,同时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年内要建成两个规范的示范站点,推动治超站点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3.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从根本上制约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制定我市治超科技管理规划,由交通部门负责在我市大型货运车辆上逐步安装安全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逐步实现科学治超。
(七)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在治超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一旦出现交通堵塞的情况,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减少检测范围,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继续坚持运输途中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