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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治超办关于2005年我市治超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3.采取综合措施依法严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
  公路路政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对超限超载30%以上的要按规定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拦检、引导车辆至检测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增加处罚额度。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同时选择超限超载、改装车辆等交通违法突出的地区设置查验点位,依法对私自拆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其恢复原状。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应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取证。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车主)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限期恢复原貌。
  (二)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力度。
  对于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5至6月集中组织开展整治活动。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符合国家装载运输标准要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运管部门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中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工商、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交管、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在7至8月组织开展重点打击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严重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拓宽案源渠道,并结合路检倒查等方式,对无证无照的非法改装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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