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9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印发的通知》》(津政发〔2008〕14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四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