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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9日)废止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
  《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已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九次局长办公会议于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员的管理,监督动物检疫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受托负责动物检疫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聘用的专业兽医人员;
  (二)熟悉动物防疫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同等学历水平;
  (四)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一年以上;
  (五)经过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条 动物检疫员不得兼任动物防疫监督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动物检疫员:
  (一)被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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