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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失效]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在小学、初中入学工作中,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教委的统一规定操作,同时在去年入学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入学方案,科学合理地制定操作程序,依法安排好每一个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时入学就读。区县统一分配小学毕业生入读公立初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各中学不得给小学生举办各种名义的培训班、补习班,并通过测试从中筛选初中新生,不得通过组织小学生学科竞赛或各种活动从中筛选初中新生。
  (二)各区县教委应将外区县学校在本区县接收初中新生的计划,纳入本区县初中入学工作中一并完成,为其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初中入学登记表”转送有关区县教委。录取校必须接受各相关区县的录取结果。在规定程序和时间内未完成初中入学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工作。
  各校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于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各区县应保证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等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须严格按照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和京价(收)字[1999]第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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