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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失效]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在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区县(如果其学籍所在区县和户口所在区县不同)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须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申请到非小学学籍所在区县入初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其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办理了在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负责其初中入学事宜。
  2.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自愿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寄宿校(班)。
  公办寄宿校(班)跨区县收生,需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并将方案报送市教委。
  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5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小学接收寄宿生,可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小学入学登记时间进行。初中接收寄宿生,可与非体改校的其它公办校接收走读生同期或在其后进行。
  3.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选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入学、升学。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县接收新生。接收本区县新生,其入学计划由学校拟订,报所在区县教委批准。承担接收区县统一分配学生任务的学校,应首先完成接收统一分配生任务。寄宿制体改校和民办校初中入学跨区县接收新生的计划经区县教委核准并报市教委,同时送相关区县教委请其协助安排,学校要按批准的计划接收新生。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小学在非体改校的其他公办校之前进行入学登记;初中可与其它公办学校同期或在其之后进行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依据“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的规定确定。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接收小学毕业生的工作,仍执行京政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其中的兴涛学校、同仁中学、阳光红学校、八中怡海分校、电业中学、首师大附属良乡实验学校,可按照民办学校接收初中新生办法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4.小学毕业生可选择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外语特色校(班)、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入初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如无外语特色校或外语特色校不能满足需求,区县教委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初中举办不同语种的外语特色学校,或在初中开设第二外语。这些学校可依据外语单项测试成绩在全区县范围内接收新生。经批准举办的艺术类特色校,按艺术单项测试成绩接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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