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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1、现场检查时间: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20日。各市(区)局完成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材料合格的换证医疗机构名单和相应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局,省局复审后发给委托检查通知。市(区)局接到委托检查通知后,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省局制定省直管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
  3、现场检查人员:检查小组由三人组成,经培训后上岗;组长由具有GMP认证检查资格的检查员担任,组员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验。
  4、现场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廉正纪律,认真执行“六不准”的要求,由各级纪检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
  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制剂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应超过2005年12月31日),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由省局按规定重新安排验收。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换证
  省局结合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于200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医疗机构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收回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
  五、换证需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换证
  1、因违法违规生产制剂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2、出售、转让《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3、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不合格制剂批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4、有制售假劣制剂,情节后果严重的;
  5、所配制剂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6、未经检验就用于临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予以换证(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与换证一并办理)。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未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停止生产,违者按无证生产论处。
  (三)各市(区)局要启用新编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确定专人参加省局的培训,培训时间另行确定。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区)局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连同相关报表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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