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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活动;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
  3、淫亵活动;
  4、传播、制贩淫秽和色情物品活动;
  5、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风化活动。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组织赌博活动;
  2、协助组织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款和其他便利条件活动;
  3、暴力护赌、追讨赌债活动;
  4、参与赌博活动。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动;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动;
  3、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的籽)、幼苗活动;
  5、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动;
  6、吸食、注射毒品活动。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5000件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万件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至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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