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浙公通[2005]58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奖金审批、发放、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公安特费进行,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安全工作。经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原《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涉及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