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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还应及时向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报送防汛工作信息和简报。报送信息要客观、真实、有针对性。
  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在每年下汛后及时将防汛总结报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

第五章 防汛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标准租私房、托管、代管房屋的安全检查、修缮和汛期抢险抢修费用由管房单位在年度房屋修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管房和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修缮和汛期抢险抢修费用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区、县防汛经费及重大险情抢险抢修应急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北京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一)在防汛值班期间因擅离职守,事前不请假、事后不报告,值班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而延误汛情未能及时处理的;
  (二)当发生重大灾情险情时,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指挥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城镇房屋防汛预案,或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五)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防汛隐患和问题,不处理、不上报,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八)对雨情、水情、灾情、险情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严重失实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京房修字[1993]第0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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