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属新建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以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属在生产的,还应当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以及开采方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第九条 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就企业和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分别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