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5年1月10日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在赣中央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四)跨设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从事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
(六)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企业;
(七)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八)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第四条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粘土矿(场);
(二)采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