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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人不得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项目属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中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印章、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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