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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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