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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在评选对象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上级主管机关或部门要对其事迹进行核实认可。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集团公司),首先要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对评选对象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自治区劳模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六、表彰奖励
  经批准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和“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劳模评选、奖励、表彰、宣传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七、评选推荐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和要求
  (一)离退休人员和厅局级公务员不参加本次评选。对县处级干部要从严掌握。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一样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教人员对待;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和掌握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和界限。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二级企业和地州市、厅局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
  (三)私营企业主、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下岗再就业人员纳入今年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各地、各单位在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的数量;
  (四)已经是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五)在评选中,如接到群众对被推荐人的举报,应责成人选推荐单位认真调查处理,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最后审定之日前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将取消被推荐人的评选资格。
  八、工作进度要求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全面领导这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筹委会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人事和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6月30前,各地州市、各产业厅局要完成推荐人选的确定和公示工作;7月15日前,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事迹简介(不超过500字),以电子邮件(地址:xjzghjbb@sohu.com)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劳模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劳模筹委会审查通过后,进行第二次公示;8月20日前,将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先进事迹以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正式上报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办公室,最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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