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或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推进“科教兴新”、“人才强新”战略实施,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
本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特邀代表总人数为500人,其中正式代表450人,特邀代表50人(历届全国及自治区劳模30名,解放军、武警英模代表20人)。正式代表中劳动模范占65%,为293人;先进工作者占35%,为157人。劳动模范中企业职工占正式代表总数的45%,为203人(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80%,为163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为40人);农牧民占正式代表总数的20%,为90人(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牧民总数的15%,为13人)。正式代表中少数民族占45%,为203人,妇女不少于22%,为99人。全部名额采取一次性分配办法,不留机动。
名额分配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参照城镇职工、农村劳动力人数并对特殊地区给予照顾的原则。总体按五个层次进行分配:一是地州市及生产建设兵团按区域分配;二是具有垂直关系或紧密联系的,按全区系统垂直分配;三是厅局系统具有较多直属单位的,按区直系统分配;四是中央及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集中分配;五是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及新闻宣传出版系统,由区直机关工委和党委宣传部集中分配。
五、评选推荐的原则和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分配的名额和比例进行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民主评选的原则。被评选的对象要从近几年来各行各业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先进模范人物中产生,确保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被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荐对象是职工的,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农牧民的,要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企业负责人的,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必须经过上一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