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是自治区成立50周年,也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调动全区各族人民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自治区决定在今年“十一”前夕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就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推荐评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区各族人民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本次评选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研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经批准的企业职工、农牧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称号。
三、评选条件
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新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反对“三股”势力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已获得相当于地州市、厅局级劳动模范或其它荣誉,做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和下岗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