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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县(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所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现状;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
  (三)财政体制不变。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机构性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编制管理。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承担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严格按编制,按有关规定进人。对2004年以来调入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对2004年3月19日以前超编进入的人员和2004年3月19日以后进入的人员(除按规定考试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外)要予以清退。今后,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按规定办理,并征得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三、进一步完善健全土地审批管理体制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修改或调整,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扩大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法足额付给农民征地补偿,必须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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