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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37号 2004年1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严格按国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已经单独设立地质矿产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设区市、县(市),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2.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持现状;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尚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市辖区地质矿产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地质矿产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或与已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管理分局)合并。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要立即收回。
  3.现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但现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在其范围内设立分局或国土资源所的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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