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八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质的机构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九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十条 市民政局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资助。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
(一)北京市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二)。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三),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区县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