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05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在我市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市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