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各地要强化各项防御措施,大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监督。设区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区)要将地震部门列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和实施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项目规划、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力度,对于必须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不予审批。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与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抗震勘察、设计和施工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加强对新建大型超市、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互通式立交桥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010年前,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本市和所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特别对病险水库、位于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
2015年前,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完成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县(市、区)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七)逐步实施地震安全农居工程。为促进城乡抗震设防能力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既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又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安全民居建设。
(八)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和救援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灾情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央及外地常驻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遵循属地化为主原则,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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