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由发改部门负责,经贸、质监、公安、工商、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配合,重点是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严密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等问题。发改、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对车辆生产企业制造和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凡没有经过国家汽车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生产的车辆各项参数指标不符合汽车行业标准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且未经国家发改委公告的汽车产品,一律不得投放市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要督促生产厂家召回。要杜绝汽车生产中出现的“大吨小标”问题,坚决制止违规改装车辆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严查违规办理牌证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清理整顿车辆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坚决查处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业机械)部门要严把拖拉机注册登记关,申请登记的拖拉机应当是经国务院农业机械鉴定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五)整顿危险路段。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配合,重点是要“管严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深入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和督促落实工作,并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的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交通、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尽快启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对现有国道、省道干线、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对山区急弯、陡坡、傍水等险要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改善公路安全状况,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每年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进行排查,由交通部门负责整治,安监部门负责协调验收。交通、建设部门要严把道路建设的审批、验收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等级道路,不得通过验收和通车;严格按有关规范精心施工和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公安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快道路实时监控网络建设,提高行车安全监管覆盖面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性与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责任制。一是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尤其是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协调、检查和督促抓好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是严格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按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向设区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交通事故的,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