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7.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维护法制统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每满三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在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机关进行清理。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进行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9.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要建立执法台帐,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过程。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执法要求,在2006年底前统一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文书和案卷制作标准(国家部委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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