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决定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积极加强引导,健全配套制度和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唱响主旋律,加大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工作力度。进一步鼓励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全面落实全国和本市有关鼓励措施。各高校要大力弘扬本校参加“西部计划”尤其是已扎根西部地区的毕业生无私奉献精神,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实施“西部计划”所产生的榜样带动作用。
继续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学年至2006学年本市农村学校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沪教委人〔2004〕53号),根据国家有关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政策,研究制定在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本科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鼓励和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到本市郊区农村学校任教的工作力度。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开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资助项目,扶持以科技成果创业的上海高校毕业生,营造培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精神的良好氛围。各高校应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引导本校毕业生科技创业、自主创业。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其培训费可以纳入政府补贴渠道。凡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在市劳动保障局现有渠道中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及担保,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对于以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或居住证的办法,完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体系”。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受理工作自本通知发布日起实施,申请截止期为2005年6月10日。申请受理截止后,将统一集中办理户籍或居住证,并公布标准和名单,以确保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2005年起,市教委不再受理用人单位退回已落户本市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