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和其他涉及的信息,打印一联式《完税证明》。
(2)税务机关开票人员将一联式《完税证明》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完税证明》代码为“1310”,由市局统一维护后下达。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
《完税证明》启用后,本市2004年4月1日起启用的三联式《代收税款凭证》改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1.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2.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代收税款凭证》的填写
“填发日期”填写填开税款凭证当天的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指税款入库税务机关;“纳税人代码”指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纳税人全称”指个人姓名;“纳税人地址”指个人信息中的地址;“纳税人注册类型”指代扣代缴企业注册类型;“扣缴义务人代码”指代扣代缴企业的税务登证号码;“扣缴义务人全称”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全名,不得简写;“扣缴义务人地址”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地址;“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备注”栏填写入库缴款书税票号码;“税种”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填写税法规定的征税名称;“课税数量”不填;“计税金额”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填写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扣除额”按规定填写;“实缴金额”填写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章)”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扣缴义务人(章)”加盖代扣代缴企业公章。填票人(章)填列经办人或开具税款凭证的经办人姓名。
(三)《代收税款凭证》的流转程序与管理
《代收税款凭证》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1.扣缴义务人根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税务机关的用票部门按规定逐级请领至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审定后将税款凭证逐级发放至用票人。其流程为:
(1)扣缴义务人根据本单位所管理的纳税自然人的应纳税额开具手工或电脑版一式三联的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