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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
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2号)要求,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有关完税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见附件)的使用
  (一)《完税证明》式样
  1.《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为一联式凭证,边沿尺寸20cm×29cm,白纸蓝油墨,左上角税徽标志为红色油墨,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2.《完税证明》右下角套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3.《完税证明》的字别号码为〔2×××〕沪×地税个证××号,字别号沪后面的“×”代表各税务机关的简称,字别号证后面“××号”为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号码。
  (二)《完税证明》的填写
  “填发日期”指打印系统日期;“纳税人姓名”指纳税义务人姓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指纳税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实缴税款”按在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填写。
  (三)《完税证明》的流程与管理
  《完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纳入CTAIS管理系统。
  1.《完税证明》批量打印、发送。流程为:
  (1)由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将市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完税证明送到受委托打印完税证明的单位进行打印。
  (2)打印完毕,由各税务机关领取及交扣缴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逐步过渡到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
  受托单位接受代打印《完税证明》时,必须做好相关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各税务机关主管票证部门在领发《完税证明》时交接手续要齐全、严密,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审核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打印《完税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其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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