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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区由每人每月172元调整为190元,三县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43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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