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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修改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2005年5月16日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邻近区域进行地震危险性和地震地质稳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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