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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

  (十九)对一汽上缴的环保费用从2005年始,3年内按比例返还,投入一汽环保项目。
  (二十)对一汽车辆改革发放的交通补贴,实际支付交通费用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通讯改革发放的电话补贴,比照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对一汽子公司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不征收契税。
  二、支持为一汽配套的零部件企业发展,促进配套产品的深度国产化
  (二十二)加强与一汽的日常协调沟通,及时掌握需求信息,组织好省内配套企业与一汽的衔接,使一汽的配套路线向省内倾斜。到2007年底,力争使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一汽配套产值占一汽配套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1%的目标。
  (二十三)从财政和信贷资金上支持省内为一汽配套企业的发展,对列入一汽国产化目录、需要深度国产化的产品,积极协调落实软贷款和技术改造贴息。经一汽评估推荐的国产化配套项目,优先列入软贷款和贴息计划,优先享受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
  (二十四)为一汽配套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重点推介。
  (二十五)为一汽配套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建设给予补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二十六)以长春汽车贸易城为载体,降低进城企业门槛,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支持汽车零部件的流通。
  (二十七)支持一汽对所属零部件企业有计划进行剥离,使剥离出来的企业中性化,通过改制,带动省内零部件重组,发展模块和部件,打出吉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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