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为一汽出口核销业务开辟快速核销通道,做到随到随核。对一汽的远期收汇业务,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汇时间办理核销。
(十二)支持一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积极扩大产品销售。省内都要尽量购买一汽车。县以上行政单位,经批准购买汽车的,要按规定的标准首选一汽汽车。省直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必须购买一汽汽车。
(十三)省内凡购买一汽生产的各种车(含符合营运条件的农用车),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新购一汽车并在吉林省内落籍的用户,其养路费自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两年里,按一年一次性包缴10个月征收。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预收通行费。
2.省内、外单位或个人购买一汽车,均可在省内落籍,实行一站式办理,免收一切办理费用,并实行免检。
3.结合用车改革,鼓励省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团体购买一汽车,可享受一汽给予团体购车的相关政策。
4.省内新增或更新出租车,鼓励用一汽车。凡未到报废年限,提前更新购买一汽车的出租车用户,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按照一汽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优惠。
5.省内购买一汽汽车,使用按揭贷款的,可享受银行的上限优惠政策。对用于购买一汽轿车的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可降到20%。
(十四)积极发展二手车业务,对在吉林省的一汽经销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旧车经销权和租赁业务经营权。
(十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一汽出口的政策,扩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
(十六)省内凡购买一汽生产的农用车,符合营运条件并用于营运的,在省内允许挂汽车牌照运行,免费办理营运证,每年审验一次。
(十七)对一汽所属吉林省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三级子公司之间直接用于汽车生产的重复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在缴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剔除,由一汽统一交纳。
(十八)按照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标准和法规政策,从2005年始,对一汽在3年内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