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更快更好发展,省政府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长效机制,作为经常性和长期性工作,切实抓好落实,推动全省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积极支持一汽组织生产经营
(一)建立省政府对一汽生产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按月沟通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研究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二)协调好生产要素。将一汽列为煤电油运和天然气重点保证单位。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证一汽对煤炭、天然气、运力等方面的需求。
(三)对一汽居民区用电,按实际用电负荷性质确定分类用电比例并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支持一汽实施摘转供工程。
(四)加强对一汽所用钢材等原材料的产需衔接,协调省内通钢、建龙等钢铁企业与一汽建立比较稳定的战略协作关系,积极发展汽车用钢材,增强为一汽提供所需钢材的能力。
(五)允许一汽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改制、改组、合资时可以国有土地资本作价出资方式使用土地。
(六)一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对一汽所属工业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八)对一汽所属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摊销年限。
(九)对一汽受强震、腐蚀及高温等因素影响受损严重的生产用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十)给予一汽在省内企业进口设备、模具、零部件进口通关便利和项目项下优惠关税,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