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农垦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国有农垦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城镇企业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续保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农垦企业参保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按吉劳社养字〔2003〕3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继续缴费;除被农垦企业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外,其他人员可按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20%的比例继续参保缴费,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农垦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比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有关规定办理。
4.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对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应按《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农垦字〔2004〕148号)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口。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国有农垦企业改革领导机构,统筹组织协调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民主决策。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职工意见,集思广益,认真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搞好改革试点工作。国有农垦企业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我省农垦事业的发展,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要本着实事求是、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农垦企业的改革办法,认真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整个工作顺利实施。
(四)保护和处理好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防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对涉及公司化改造、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变现等产权变动的,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改革企业按核准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处置国有土地的,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处置方式,到省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