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可参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及《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4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处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公司)的农垦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全部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劳动关系,称为企业员工,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或企业性质维持不变的农垦企业,也要对职工原劳动关系进行转换。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原企业工龄,待新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新裁减或已经下岗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农垦企业中承包土地的职工,可用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作为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补偿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偿使用土地的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按企业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月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是指企业职工承包土地每年上缴的承包费。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即视为解除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待补偿年限期满后,企业收回土地。原承包者和企业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继续承包土地,并向企业缴纳相应的租金。
对畜牧场、参场、鹿场、果树场等农垦企业的职工,可通过将企业有效资产量化作为经济补偿的办法,按政策解除劳动关系。对农垦企业中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且用货币支付劳动报酬的下岗职工,要参照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处理好农业和非农岗位职工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发展方向及保障措施
1.大力构建农垦企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农垦企业要以推进经营产业化、规模集团化、经济成分股份化为重点,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广泛开展招商引资,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2.切实把农垦企业建设成为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验区和示范区。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辐射带动和实验示范作用。努力把农垦企业建设成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成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实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从而有力地促进农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