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农垦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深化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增强农垦企业活力,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有利于调动改革者积极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市场导向、确保稳定的原则,因地制宜、一企一策。
改革目标。全面推进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力争2005年完成改制任务。对基础较好、规模较大、具有生产经营和发展潜力的国有农垦企业,要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农垦企业和中小农垦企业,要通过国有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破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序列;要通过多种途径,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安排好职工再就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农垦企业改革,可参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组织实施,核心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农垦企业实际,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
1.切实推进政企分开。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和〈吉林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吉办发〔2002〕18号),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主管部门与农垦企业脱钩,主管部门要变直接领导为行业指导、协调和服务。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和农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和吉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农垦企业税费改革。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另行制定),并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7号),尽快将农垦企业所办学校、医院、政法等社会公益性机构及其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与企业分离,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