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30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5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分离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分离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综合汇总和协调督促工作。各有关市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和领导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为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要将成立领导小组情况,于4月底前报省分离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要制定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市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号文件精神,针对本地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宣传动员、明晰政策、组织保障、时间安排等方面,周密细致地研究制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等项工作,确保2005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同时,要将工作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分离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进一步明确工作步骤。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初至5月底)为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各有关市政府与中央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并于5月底前将分离职能单位数据核对确认情况报省分离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名单以外符合分离条件的中央企业和名单以内企业未列入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要重点说明情况,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汇报,争取一并列入第二批分离范围。第二阶段(6月初至9月底)为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省里分别与中央企业拟定移交协议,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正式签署移交协议。第三阶段(10月初至12月底)为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批复移交文件,办理交接手续,提交总结报告。各有关市要在不同阶段重点做好组建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动员、组织培训、调查摸底、组织测算、核对报批数据、签署协议、申报批复文件、办理交接手续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