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有关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要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及阶段性安排
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省监委、省法制办组织实施,同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和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监督检查组。
2005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8月)。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主体,纠正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逐级向上写出情况报告。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评估阶段。9月份以后,省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11个市、个别县(市、区)和省直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评估(监督检查方案另发),重点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