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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省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重点是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建章立制、规范文书、收费、责任追究等情况。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要在2004年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对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移交相应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严格行政许可必须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具有法定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要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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